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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5执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李堂安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堂安,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654号申请执行人李堂安。被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负责人王小辉,该××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74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向申请人支付23098.85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1490元、案件执行费26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银行存款24856.85元,或查封、扣押、提取等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政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段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