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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杜某某、杜某财产分割、继承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某某,杜某某,杜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民监1号原审原告朱某某,男,生于1946年10月1日,汉族。原审被告杜某某,男,生于1983年4月1日,汉族。原审被告杜某,女,生于1985年9月9日,汉族。原审原告朱某某与原审被告杜某某、杜某财产分割、继承纠纷一案,通江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4日作出(2012)通民初字第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通江县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院 长 徐文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龚永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