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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26民初6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王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26民初643号原告张某某,女,1930年2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被告王某某,男,49岁,汉族,农民,住黑山县。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赡养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宝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