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04民初2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新华与被告张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华,张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4民初233号之一原告李新华。委托代理人李静。被告张杨。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华与被告张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新华于2016年4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新华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李新华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延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佳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