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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4民初2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新华与被告张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华,张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4民初233号之一原告李新华。委托代理人李静。被告张杨。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华与被告张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新华于2016年4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新华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李新华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延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佳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