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302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王伏东诉丁小军、周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伏东,丁小军,周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302民初18号原告王伏东,男,回族,1979年1月2日出生,初中文化,司机。被告丁小军,男,回族,1986年8月16日出生,个体户。被告周思,女,回族,1990年10月7日出生,个体户。原告王伏东诉被告丁小军、周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2016年3月4日,原告王伏东撤回对被告周思的起诉。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伏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丁小军经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月5日,被告丁小军由周思提供担保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当时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利息每月5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拖不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丁小军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当庭提交以下证据:借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丁小军向原告王伏东借款30000元的事实。被告丁小军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状及证据材料,视为放弃质证、举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并确认其证明效力。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5日,被告丁小军以工地开工为由向被告王伏东借款30000元,并由被告周思提供担保,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王伏东现金30000元(叁万元整),借款人:丁小军,电话1839503****,担保人:周思,电话1890953****,2014.1.5,以绿地苑16号楼1单元501做为抵押”。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月息500元。原告预扣利息1500元,丁小军实际收到借款28500元;后经原告王伏东多次催要,被告丁小军均以各种理由推拖不还。又查明,被告丁小军与周思系夫妻关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伏东于2016年3月4日,撤回对被告周思的起诉。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原告当庭提交的被告丁小军出具的借条,能证实被告丁小军向原告王伏东借款30000元的事实,但原告王伏东在本金中预扣1500元利息,被告丁小军实际收到借款28500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的诉求应予以支持28500元。原告王伏东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思的起诉,因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丁小军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丁小军偿还原告王伏东借款28500元,限被告丁小军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丁小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跃娟人民陪审员 任振淼人民陪审员 薛彩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苏小娟附:本案相关法律释明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备注:有执行内容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当事人申请执行的,须持生效的裁判文书和该案的诉讼费结算票据及申请执行书向本院立案庭办理执行立案手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