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3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3执3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被执行人王某某,男。被执行人高某某,男。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高某某、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大民初字第02346号民事调解书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50万元,执行费为7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已经达成和解协议,故依照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高某某、王某某名下登记房屋的查封。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登记的车辆(车牌号为陕EBD2**奔驰小型轿车)的查封。审判长 郭 磊审判员 潘军华审判员 赵永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明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