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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03执协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1-07

案件名称

313孔祥慧申请执行张方兵、新乡市誉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新乡市佳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6)豫0703执协313号新乡市车城置业管理有限公司:孔祥慧申请执行张方兵、新乡市誉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新乡市佳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5日作出的(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7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孔祥慧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739号民事判决书。由于被执行人张方兵、新乡市誉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新乡市佳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方兵、新乡市誉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新乡市佳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新乡县朗公庙镇107国际汽车园项目中征地补偿款转入新乡市车城置业管理有限公司约1000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协助事项如下:一、冻结、查封被执行人张方兵、新乡市誉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新乡市佳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征地补偿款1000万元,及所有返还的征地补偿款项。二、冻结、查封期间不得支付、转移、抵偿、赠予、抵押、过户等办理所有手续,查封期限三年。附:(2016)豫0703执313号执行裁定书一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