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2执恢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爱兰等四人申请执行王军锋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爱兰,马海生,马曙辉,马宏,王军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2执恢99号申请执行人王爱兰,女。申请执行人马海生,男。申请执行人马曙辉,男。申请执行人马宏,女。被执行人王军锋,男。王爱兰等四人申请执行王军锋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2)三民初字第0104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50000元。我院于2015年4月12日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人司法救助50000元,申请人已受偿,并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2)三民初字第010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建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