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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4执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哈尔滨中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第二运输总公司运输九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中创投资管理公司,哈尔滨市第二运输总公司运输九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4执保16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中创投资管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第二运输总公司运输九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北马路102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中创投资管理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第二运输总公司运输九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104民初1691-1、(2016)黑0104民初1691-2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于2016年3月31日开始实施财产保全执行措施,执行措施现已实施完毕。执行中,本院依法对担保人哈尔滨丝路广告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和街39号1栋3层房产实施了查控。对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第二运输总公司运输九公司的财产实施了查控。经执行,担保财产及被保全财产已于2016年3月31日依法查封、冻结,案件现已执行完毕。经执行,担保财产因未查询到足额被保全财产,本院已于2016年3月29日实际冻结被保全财产308820.11元,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现。本院认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案件的执行措施已经依法实施完毕,案件符合法定结案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104民初1691-1、1691-2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冲审判员 徐学锋审判员 赵 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月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