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34民初5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海坡与任方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坡,任方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4民初580号原告李海坡,男,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被告任方连,男,199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坡诉被告任方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清河县坝营镇财政所存放的被告任方连的82000元。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要求查封被告任方连存放在清河县坝营镇财政所的款项82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霍红霞审 判 员 郭玉松人民陪审员 张 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长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