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8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8民初242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被告:周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裴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