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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81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1民初555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68年生,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67年生,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邵永文审判员  何 淼审判员  裴春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