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81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1民初555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68年生,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67年生,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邵永文审判员 何 淼审判员 裴春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