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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83民初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湖北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银燕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银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83民初582号申请人湖北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道办事处迎宾大道**号。代表人XX富,董事长。被申请人杨银燕。申请人湖北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杨银燕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银燕在湖北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付家渡支行账号为81的存款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银燕在湖北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付家渡支行账号为8138的存款,限额51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期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闫进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梅 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