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民再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宁津县粮油储备库与德州福胜精炼油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宁津县粮油储备库,德州福胜精炼油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再20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宁津县粮油储备库。法定代表人:李春才,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德州福胜精炼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开发区升源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德胜,经理。再审申请人宁津县粮油储备库因与被申请人德州福胜精炼油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德中商终字第4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宁津县粮油储备库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永起代理审判员  徐兴军代理审判员  李莉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丁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