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民终30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天津慧能金属加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刘德庆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慧能金属加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刘德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终30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慧能金属加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瑞和道8号。法定代表人王飞,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德庆。上诉人天津慧能金属加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德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15)静民初字第7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天津慧能金属加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天津慧能金属加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津慧能金属加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天津慧能金属加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陈 豪代理审判员 张炳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姜腾飞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