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03民初1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永州育才科技职业学校诉被告湖南省蓝海消防职业培训学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州育才科技职业学校,湖南省蓝海消防职业培训学校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03民初1166号原告永州育才科技职业学校。负责人李永荣,该学校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唐满元,永州市冷水滩区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湖南省蓝海消防职业培训学校。负责人贾华,该学校法定代表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州育才科技职业学校与被告湖南省蓝海消防职业培训学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州育才科技职业学校以双方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永州育才科技职业学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某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州育才科技职业学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永州育才科技职业学校负担。审 判 员 林恩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汪云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