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民辖终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牛传圣与安徽省无为仓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省无为仓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牛传圣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辖终4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无为仓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无城镇大猪集133号。法定代表人范兴余,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传圣。委托代理人陈磊,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严伟霞,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徽省无为仓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5)虎民初字第0252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为苏州市××××区,故原审法院依据劳动合同履行地确定本案管辖权,于法有据。至于安徽省无为仓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未在苏州市内从事过任何经营活动,明显与事实不符,故所提管辖异议的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安徽省无为仓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安徽省无为仓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安徽省无为仓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原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未在苏州市内从事过任何经营活动,故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牛传圣提供的工伤认定申请表等证据可以证明劳动合同履行地为苏州市××××区,原审法院依据劳动合同履行地确定本案管辖权并无不当。安徽省无为仓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管辖异议理由不成立,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安徽省无为仓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包 刚代理审判员 姚栋财代理审判员 俞 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芮 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