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1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周宪文与吉林蛟龙食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宪文,吉林蛟龙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81民初555号原告:周宪文,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吉林蛟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蛟河市蛟松路11号。法定代表人:冯孝礼,经理。原告周宪文与被告吉林蛟龙食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受理,2016年4月14日依法由审判员吴庆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宪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吉林蛟龙食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宪文诉称:2009年6月,周宪文在吉林蛟龙食品有限公司工作,自2014年11月起至2015年6月止共欠工资18500元,经催要已给付6000元,尚欠12400元。现起诉要求吉林蛟龙食品有限公司给付工资124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吉林蛟龙食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了当庭陈述、辩解、举证及质证的权利。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周宪文在吉林蛟龙食品有限公司从事速冻玉米的加工生产工作,自2014年11月起至2015年6月止,吉林蛟龙食品有限公司未再支付工资。2016年1月13日,孟庆峰以吉林蛟龙食品有限公司的名义为周宪文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周宪文工资18500元,已给���6000元,尚欠124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欠条一份。本院认为,周宪文在吉林蛟龙食品有限公司从事速冻玉米的加工深生产工作,虽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负责人孟庆峰以吉林蛟龙食品有限公司的名义为周宪文出具了欠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周宪文以欠据为凭,要求吉林蛟龙食品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124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吉林蛟龙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周宪文工资款12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吉林蛟龙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庆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 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