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12民初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武汉市xxxx农场、武汉xxxxxx有限公司等与李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xxxx农场,武汉xxxxxx有限公司,李某某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2民初464号原告武汉市xxxx农场。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场长。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原告武汉xxx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xxxx农场、武汉xxxxxx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xxxx农场、武汉xxxxxx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xxxx农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xxxx农场、武汉xxxxxx有限公司撤回���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市xxxx农场、武汉xxxxxx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审判员 邹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翟淑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