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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荔法执字第4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广州明心塑料包装印刷厂与郭钰华承包经营合同2015执4204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明心塑料包装印刷厂,郭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执字第4204号申请执行人:广州明心塑料包装印刷厂,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刘大河,该厂厂长。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健,广东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钰华,住广州市越秀区。广州明心塑料包装印刷厂与郭钰华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1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郭钰华应于2015年9月17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广州明心塑料包装印刷厂支付欠款1451087.16元。被执行人郭钰华无按上述判决书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无履行。本院查询有关银行、我市房管部门、车管部门,无发现被执行人郭钰华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依法搜查被执行人住所,除发现现金2550元外,无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鉴于本院虽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仍未能查找到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全部义务的财产,本案现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荔法执字第420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洁梅审判员  骆慧娟审判员  王宁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欧卓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