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9刑更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周红福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刑更412号罪犯周红福,男,197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陇县人。2005年3月29日入监。现在沙雅监狱服刑。2005年1月26日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阿中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周红福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8年3月19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新刑减(假)字第188号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将罪犯周红福德刑期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19年4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9年。2010年11月5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阿中刑减字第1207号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将罪犯周红福德的刑期减去2年,剥夺政治权利9年不变。2013年11月12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阿中刑减字第1062号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将罪犯周红福的刑期减去2年,剥夺政治权利9年不变。余刑至2023年7月18日止。执行机关沙雅监狱以罪犯周红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罪犯周红福在服刑中的表现,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红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改造态度端正,自觉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主动完成作业,成绩良好。同时,罪犯周红福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表现突出。2015年3月24日被评为局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4年1月24日、2014年8月7日、2015年2月10日、2015年8月17日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4次。2013年10月24日获得季度表扬1次;2014年1月16日获得季度表扬2次;2014年4月15日、2014年7月16日、2014年8月28日、2014年12月15日、2015年3月18日、2015年6月17日、2015年9月18日获得季度表扬7次。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监管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卷佐证。监狱报请减刑1年,察机关未提出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周红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红福准予减刑1年,剥夺政治权利9年不变。余刑至2022年7月18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端泰审 判 员 田 茵代理审判员 余厚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馨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