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吉农执字第20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宋宇等与毕红军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宇,姚琳琳,毕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吉农执字第2071号申请执行人宋宇,男,1990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所地农安县。申请执行人姚琳琳,女,198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农安县。被执行人毕红军,男,196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地址松原市。申请执行人宋宇、姚琳琳依据(2013)吉农民初字第150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毕红军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询,现因被执行人无有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吉农民初字第150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臣审判员 郝国斌审判员 谢如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 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