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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民辖终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上海元无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上海集艺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辖终4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元无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XX环XX路XX号XX幢XX室。法定代表人王未来,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集艺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XX路XX号XX室。法定代表人王森,总经理。上诉人上海元无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5)长民三(民)初字第21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属于建筑设计合同纠纷,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原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据此作出了错误的民事裁定。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证据材料表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位于原审辖区内,上诉人(原审原告)据此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对本案的处理不当,应予以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5)长民三(民)初字第2134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乔 林审 判 员  俞 敏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安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