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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1民初5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通苑支行与郭艳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通苑支行,郭艳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1民初5432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通苑支行,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北苑一区甲6号楼。负责人周至平,行长。委托代理人石宏生,北京市瑞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汝义,北京市瑞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艳凤,女,1974年3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通苑支行与被告郭艳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通苑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郭艳凤在其开户银行内的存款2423809.38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并已由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通苑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郭艳凤在其开户银行内的存款二百四十二万三千八百零九元三角八分,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 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曼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