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3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胡某某甲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983刑初28号公诉机关高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某甲,男,汉族,高安市人,家住高安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27日被高安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现在家。高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月20日以高检公诉刑诉(2016)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涂春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26日早7点多,被告人胡某某甲在家中听到楼下外面舅母刘某香与人发生争执的声音,就从自家楼上下来到隔壁舅母刘某香门前,看到刘某香与梅某简、陈某椒夫妻在为堆放在两家之间的垃圾发生争执,胡某某甲亦同梅某简争执,跟下楼的胡某某甲妻子欧阳某某看到胡某某甲比较冲动就拦在胡某某甲与梅某简之间,胡某某甲看到梅某简推开欧阳某某后,动手击打梅某简鼻梁处,致梅某简轻伤二级。2015年10月27日,被告人胡某某甲到高安市公安局投案自首。针对上述指控,高安市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甲因邻里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属自首。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胡某某甲对起诉书的指控没有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6日早7点多,被告人胡某某甲在家中听到楼下舅母刘某香与别人发生争执的声音,就从自家楼上下来到隔壁舅母刘某香家门前,看到刘某香与梅某简、陈某椒夫妻在为堆放在两家之间的垃圾发生争执,被告人胡某某甲亦参与同梅某简争执,一起下楼的妻子欧阳某某看到被告人胡某某甲比较冲动,就拦在被告人胡某某甲与梅某简之间,被告人胡某某甲看到梅某简用手推开欧阳某某后,动手击打了梅某简鼻梁处,致梅某简鼻骨骨折。经高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5)临鉴字第661号《临床法医学鉴定书》鉴定梅某简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5年10月26日,被告人胡某某甲赔偿了受害人梅某简各项损失50000元,受害人梅某简对被告人胡某某甲表示了谅解。2015年10月27日,被告人胡某某甲自动到高安市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胡某某甲的供述证实:2015年中秋前一天,早上七八点钟他在自家三楼听到外面楼下有争吵声,他舅妈好像在哭。他下楼看到他舅妈在和她前面的房主夫妇争吵,她说前面的人把垃圾放在她门前没有运走。明天就要过节了,他想是不对,他们单位上的人也想要打架的样子,他就来火了,和对方越走越近,对方一直说“你就来打我”,他老婆怕他们打架就站在中间想隔离双方,对方男的用手推他老婆,他一手扶老婆,一手也推对方,对方就用手打他左颈部,他就用手打了对方鼻梁处,对方倒在地上,鼻子在出血,对方起来再打他时他没有还手。后来他弟弟和边上人把他们拉开了。2、受害人梅某简的陈述证实:2015年9月25日他当时准备去上班时,看到邻居刘某香在和他老婆陈某椒争论,讲她门口的垃圾没有运走。因运垃圾的不愿运走那床踏花被,还扔在原地他家墙根拉出了一点,刘某香说放在她家地界上。他认为是一件小事,刘某香也太小心眼。她外甥胡某某甲在楼上说“要打架啊,好”就下楼来到他身边,说“打架就打架”,一个年轻的女的也过来说不怕他们,还逼着要把垃圾拿走,他看那女的冲到过来怕打架就伸手拦,没想到胡某某甲一拳打到他左脸鼻梁处,他被打倒在地鼻子出血,他从地上起来,又被胡某某甲打了几下。胡某某甲弟弟也跑过来在他后脑打了几下,边上好多人劝架把胡某某甲兄弟拉开。3、证人欧阳某某的证言证实:她和胡某某甲是夫妻关系。那天早上她听到楼下在吵架,等她跟胡某某甲下楼看到胡某某甲舅妈在哭,胡某某甲上前问梅某简你打人啊?梅某简就说你来打我啊。她怕自己老公动手就站在两人中间想分开双方,被梅某简推了几步,胡某某甲也动手推梅某简,梅某简一拳打在胡某某甲太阳穴上,胡某某甲也冲梅某简鼻梁打了一拳,当时出了血。4、证人刘某香的证言证实:早上七点左右她在楼上看到“辣椒”在后门口把垃圾移到没有水泥的地面。她家后门只有1米,剩下的都是她家大门口空地。她就下楼说了,“辣椒”就她讲坏了,她们就吵了起来。小梅过来说她太小眼,她就和他吵起来,不知怎么她就哭起来了。她外甥胡某某甲听到吵闹就来到她身边,问还在打人啊?小梅就讲你来打呢。胡某某甲老婆怕打架和她站在胡某某甲与小梅之间,小梅用手推胡某某甲老婆差点摔倒,胡某某甲也上前推小梅,小梅动手打了胡某某甲左太阳穴一下,胡某某甲就一拳打在小梅鼻梁处出了血,没有再动手。小梅从地上起来打胡某某甲,胡某某甲不敢还手。她和邻居邓某丽等人把双方分开了。5、证人陈某椒的证言证实:她和梅某简是夫妻关系。中秋前一天早上7点左右,她在自家后门口处理垃圾,她屋后的姓刘的说她把垃圾放在其家门口,她就说会运走。梅某简准备上班时也解释会拉走垃圾,姓刘的外甥在三楼叫“要打架啊”,和老婆一起下楼来,开始站在他们舅母身边,接着讲垃圾要拿走。梅某简可能是看到那年轻夫妇用手指着她,就走过来用手拦开那女的。那后生就用拳头打了梅某简,头一下没有打到,接着又一拳打在梅某简鼻梁上,流了好多血。6、证人胡某梅的证言证实:他们都是邻居,那天早上7点多钟,小梅老婆辣椒要运垃圾的运走垃圾,运垃圾的说是建筑垃圾不愿运就走了。伍妹子出来讲辣椒垃圾没拿走、被子等东西堆这里难看,两人越说越声大。小梅准备上班也在和伍妹子讲,可能是声音比较大,但没有吵架。后来伍妹子外甥过来问小梅是不是想打架,小梅就说你就打我,并用手指着胡某某甲讲。胡某某甲的老婆怕两人打架就站在中间,小梅用手把胡某某甲老婆一推好远,胡某某甲就动手打小梅,小梅也还了手,她和伍妹子上前拉不开,胡某某甲打破了小梅鼻子,小梅打肿了胡某某甲脑袋。7、证人邓某丽的证言证实:她是租住在良种场的,那天早上7点多她在家里看电视,听到吵闹声出去看到房东老婆和对面一个当警察的老婆为了没有拿走垃圾的事吵了起来,她过去看到那个女的警察老公样子比较凶,没过多久,房东的外甥过来帮他舅妈,结果两个男的吵了起来,后来两人就扭打在一起都倒在地上。不知什么时候那警察鼻子出血了,这时好多人把他们分开了。后来有人报警派出所就来人了。8、高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5)临鉴字第661号《临床法医学鉴定书》,证实梅某简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9、农业银行存款回单、谅解书。证实被告人胡某某甲支已做出付赔偿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10、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胡某某甲于2015年10月27日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另有受案登记表、胡某某甲伤情照片、现场垃圾照片、人口信息及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甲因邻里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某甲在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其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喻冬林人民陪审员 牛燕军人民陪审员 李仲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姚海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