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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5刑终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黄江等人故意伤害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江,黄凯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5刑终42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江,2006年11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5月21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2013年7月4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分宜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黄凯,2011年12月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分宜县看守所。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江、黄凯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6年2月2日作出(2015)分刑初字第00165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黄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原审被告人黄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原审被告人黄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江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江以服判为由,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江撤回上诉。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2015)分刑初字第0016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严小明代理审判员  谢卫兵代理审判员  林 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万 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