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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王忠孝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孝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3刑初8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忠孝,男,汉族,1972年6月1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辩护人王伟东,黑龙XX仁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6)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忠孝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劲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忠孝及辩护人王伟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30日,被告人王忠孝虚构能办理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会计工作的事实,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某楼下,收取被害人彭某某250000元,后经被害人彭某某多次索要,王忠孝返还彭某某共计42000元。经侦查,被告人王忠孝于2015年8月10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抓获。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王忠孝犯诈骗罪的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忠孝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王忠孝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王忠孝主观恶性小,在案发前有过退款行为,认罪态度好,系初犯,愿意全额退赃,请求法庭对王忠孝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30日,被告人王忠孝虚构能办理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会计工作的事实,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某楼下,收取被害人彭某某250000元,后经被害人彭某某多次索要,王忠孝返还彭某某共计42000元。王忠孝于2015年8月10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抓获。现赃款已返还被害人彭某某。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证据一、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本案系被害人彭某某报案,彭某某于2016年8月10日将被告人王忠孝扭送至公安机关。证据二、户籍证明及电话查询记录:被告人王忠孝的身源及无前科劣迹情况。证据三、借条、收条及银行交易明细:2015年6月9日,被告人王忠孝向被害人彭某某出具借条为彭某某办理工作的钱25万元,担保人是程某某。2015年6月9日,被告人王忠孝为彭某某出具收条收办理工作钱23万元。王忠孝中国银行交易明细体现,2014年9月29日存入现金20万元。彭某某中国银行交易明细体现,2015年8月6日彭某某收到王忠孝转款20000元。证据四、证人程某某的证言:他是因为帮别人办住院认识的王忠孝,在交往过程中,王忠孝说有人想当护士可以找其。我单位原来的同事彭某某通过我找人办工作,我当时说可以帮她问王忠孝,王忠孝说他认识省卫生厅纪检书记和哈尔滨医科大学校长,可以帮彭某某办到医大三院当会计,需要35万。他告诉彭某某了,彭某某说太贵,王忠孝说最少25万。9月30日彭某某到宣信街15号他单位楼下,把25万现金交给了他。彭某某走后,他把钱给王忠孝了,后来他告诉彭某某钱给王忠孝了。王忠孝拿到钱之后答应一个月左右给办成,可是后来一直没有动静,后来他把王忠孝约出来见面,王忠孝说有检察院的查医大三院,所以一直没敢动,最后他把王忠孝的电话告诉彭某某让二人直接联系了,又过了一段时间,彭某某提出不想办了,让王忠孝退钱,但是王忠孝一直没有给彭某某退。彭某某就开始让他一起找王忠孝要钱。6月9日,他打电话把王忠孝约出来,让彭某某打电话报警。警察将他们带到派出所后,王忠孝承诺给退钱,还给彭某某打了欠条,他给当的保人。到了还钱的日子,王忠孝没有还钱,彭某某跟他继续找王忠孝要钱,王忠孝分两次给了彭某某22000元,但是给钱时他都不在场,是后来听彭某某说的。再后来彭某某和他一直找王忠孝,一直没有找到,打电话,王忠孝就说凑钱呢,凑够了再给,可是一直也不露面。25万元他全部给了王忠孝,王忠孝当天来取钱的时候有个人开车拉着王忠孝,但开车这个人他不认识。证据五、证人郑某某的证言:他跟王忠孝认识十多年了,王忠孝平时在医院带病人看病拼缝,跟医大二院的人都挺熟的,他听说过王忠孝说收了一个人钱帮忙给办肿瘤医院的工作,但是具体收了多少是才听说的,王忠孝收的这些钱一分也没有给他,事先我不知道这件事,他后来在唠嗑时听说的,整个事他都没有参与,王忠孝曾问过他能不能帮忙找人把这事办了,他没有搭这茬。证据六、证人赵某某的证言:他是通过一个叫安平的人认识的王忠孝,五六年前王忠孝在哈医大二院院内给别人整救护车,具体他不清楚。两三年前王忠孝找过他,问能否帮他人办理工作,他说办不了,王忠孝再也没找过他。证据七、证人韩某某的证言:她是王忠孝的妻子。王忠孝前几年在医大二院给出院患者联系车主,将其送回家,属于黑车,挣些小费,认识了些大夫,后来医院取缔拉客,王忠孝就在医大二院内帮看病的患者,跑腿,挣些小费。从2014年9月至今王忠孝没有向家里交过数额较大的钱。2015年6、7月份,有一天一个小姑娘上她家要钱,她给了王忠孝20000元钱,让王忠孝给这个小姑娘。证据八、证人徐某甲的证言:他通过朋友认识的王忠孝,经常找其到医院看病。好像是9月中旬,王忠孝让他开车拉着其到省政府综合楼(宣信街)办事,上车一个50多岁的男的,他不知道什么事,只看到这个男的手里拿着兜子,大约半个小时,王忠孝给他打电话说走,他就把王忠孝送到学府三道街。2015年8月份赵某某给打电话说王忠孝骗人,他才知道王忠孝被抓了。他没有看到那个男的给王忠孝什么。谈什么也不知道,他下车抽烟去了。证据九、证人李某某的证言:他是2013年通过朋友认识王忠孝,他上医大二院看病,王忠孝给介绍医生看病,从中挣好处费,他在哈西万达搞防水工程,这个工程是他独资,投了180多万元,他2014年4月份在万达投资。王忠孝在哈西万达没有股份和投资,他没管王忠孝借过钱。2013年他管王忠孝的媳妇借过30000元钱,他不知道王忠孝其他情况了。证据十、证人徐某乙的证言:他是2014年通过程某某认识的王忠孝,王忠孝没有工作,搞拼缝挣钱,他没从王忠孝手里借过钱。证据十一、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程某某是她以前的同事,程某某总说其能给人办工作,并答应给她办到医大三院当会计还承诺一个半月就可以上班,她就在单位外的花坛处给程某某25万,到过年前一直没着落,她就跟程某某说不办了,要退钱,1月20号在宣化街,程某某介绍了一个叫王忠孝的人,王忠孝说医院查的紧年前办不了,承诺正月十五之后再办,之后程某某就让她直接找王忠孝,后来她又对程某某说不办了要退钱,王忠孝说找领导办事不能说不办就不办,而且也快办成了,不能退钱,6月1日,她找程某某跟她一起向王忠孝要钱,王忠孝说6月5日给钱,5日她也没见到王忠孝,6月9日她和程某某找到王忠孝就报警了,在派出所王忠孝说6月15日还钱,并打了25万元欠条,签了字,之后王忠孝一直说没钱,7月5号,她跟王忠孝说这件事,7月6日王忠孝在其家楼下的超市给了她两万元钱,并重新打了23万元的收条,之后她一直找王忠孝,7月23日,她在医大二院找到了王忠孝,王忠孝又给了她2000元,王忠孝还在中国银行她的卡里打过两次10000元,这样王忠孝还了42000元。证据十二、被告人王忠孝的供述:彭某某是他通过程某某认识的,给彭某某找工作的事是程某某打电话提起的,他当时说给其问问。后来他问了赵某某说得等一段时间,他跟程某某说办这个工作得35万,后来他说25万最少,2014年9月30日他收了25万元,钱存在他中国银行的卡里,他把彭某某的简历给了赵某某,赵某某说查的紧,得等机会,之后一直没有办。彭某某后来说不办了他就没有再给其找人。这25万元借给郑某某10万、借给徐某乙40000元、借给徐建民10000元,剩下的被他拿到哈西万达投资做防水工程了,彭某某提出不办了的时候,他没钱给彭某某了。他到现在共计分四次还了彭某某42000元。他自己没能力办这个工作。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忠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王忠孝系初次犯罪,自愿认罪,主动返还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示,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忠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贾 群代理审判员 刘 蕾人民陪审员 杨桂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丽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