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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浦苏0811民初10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江苏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周福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周福开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浦苏08**民初1097号原告江苏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水岸名宅4号楼14号1-2室。法定代表人高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梅,该公司员工。被告周福开,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福开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福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柏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