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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元民初字第2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邓衍燮与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政府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衍燮,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政府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元民初字第2222号原告邓衍燮,男,67岁,汉族。被告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崇宁路10号。法定代表人张文珍,区长。委托代理人王雁,福建邱宁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长辉,福建邱宁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衍燮与被告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政府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邓衍燮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衍燮以同被告自行协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衍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邓衍燮负担。审 判 长  柯月香审 判 员  傅瑞芳人民陪审员  崔永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邓享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