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02民初5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杨晋与蒋春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晋,蒋春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558号原告:杨晋。被告:蒋春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晋诉被告蒋春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晋负担。审判员 吴加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