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刑更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伍宏辉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伍宏辉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刑更722号罪犯伍宏辉,男,侗族,1982年7月20日生,初中毕业,贵州省天柱县人,现在安徽省安庆监狱服刑。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4日作出(2011)融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伍宏辉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伍宏辉违法所得人民币230295元,发还受害单位。判决发��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以罪犯伍宏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伍宏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2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2015年6月16日该犯亲属代其缴纳没收财产五千元。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伍宏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未退出违法所得且仅执行小部分财产刑,对其减刑幅度依法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伍宏辉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6月25日起至2016年4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萍审 判 员 程非代理审判员 徐凯ggz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江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