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5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金某甲甲盗窃,潘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甲甲,潘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2405刑初36号公诉机关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甲甲,住吉林省龙井市。曾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11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12月25日刑事拘留;于2016年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井市看守所。被告人潘某甲,住吉林省延吉市。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5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龙井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16)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甲甲犯盗窃罪,被告人潘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井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建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甲甲、潘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金某甲甲于2015年3月29日左右和2015年12月13日左右分两次,在龙井市老林业局2号楼二单元一楼楼道内,采用锯条锯断车锁的手段,盗窃董某甲的价值达1542元的凤凰牌自行车二台。后销赃给被告人潘某甲。2、被告人金某甲甲于2015年5月7日20时许,在龙井市龙门街凤凰冷面部门口,采用锯条锯断车锁的手段,盗窃杨某某的价值达437元的凤凰牌自行车一台。后销赃给被告人潘某甲。3、被告人金某甲甲于2015年7月12日中午,在龙井市金缘府13号楼四单元一楼楼道内,采用锯条锯断的手段,盗窃张某甲的价值达632元的凤凰牌自行车一台。后销赃给被告人潘某甲。4、被告人金某甲甲于2015年7月3日,在龙井市依山嘉园A座8号楼一单元一楼楼道内,采用锯条锯断车锁的手段,盗窃窦某某的价值达1440元的吉安特牌自行车一台。后销赃给被告人潘某甲。5、被告人金某甲甲于2015年7月12日中午,在龙井市龙延世家6号楼六单元一楼楼道内,采用锯条锯断车锁的手段,盗窃徐某某的价值达720元的“MINGOI”变速自行车一台。后销赃给被告人潘某甲。6、被告人金某甲甲于2015年8月4日左右,在龙井市新安公寓2号楼三单元一楼楼道内,采用锯条锯断车锁的手段,盗窃金某甲乙的价值达455元的永久牌自行车一台。后销赃给被告人潘某甲。7、被告人金某甲甲于2015年8月30日左右,在龙井市龙门街海兰嘉园7号楼院内,采用锯条锯断车锁的手段,盗窃潘某乙的价值达751元的凤凰牌自行车一台。后销赃给被告人潘某甲。8、被告人金某甲甲于2015年9月22日17时许,在龙井市五中家属楼小区内,采用锯条锯断车锁的手段,盗窃黄某某的价值达1499元的吉安特牌自行车一台。后销赃给被告人潘某甲。9、被告人金某甲甲于2015年12月中旬,在龙井市安民街金缘小区A座3号楼二单元一楼楼道内,采用锯条锯断车锁的手段,盗窃金某甲的价值达1050元的美利达牌自行车一台。后销赃给被告人潘某甲。10、被告人金某甲甲于2015年11月20日左右,在龙井市二中家属楼楼后的车棚内,采用锯条锯断车锁的手段,盗窃张某乙的价值达418元的永久牌自行车一台。后销赃给被告人潘某甲。11、被告人金某甲甲于2015年9月8日17时许,在龙井市安民街龙延世家小区15号楼四单元一楼楼道内,采用锯条锯断车锁的手段,盗窃张某丙的价值达632元的千里达牌自行车一台。后销赃给被告人潘某甲。12、被告人金某甲甲于2015年9月24日左右,在龙井市龙延世家14号楼四单元楼道内,采用锯条锯断车锁的手段,盗窃尹某某的价值达770元的永久牌自行车一台。后销赃给被告人潘某甲。13、被告人金某甲甲于2015年9月16日,在龙井市龙延世家1号楼七单元一楼楼道内,采用锯条锯断车锁的手段,盗窃方某某的价值达1264元的运动人牌自行车一台。后销赃给被告人潘某甲。14、被告人金某甲甲于2015年6月14日左右,在龙井市安民街龙延世家小区4号楼楼下的车棚内,采用锯条锯断车锁的手段,盗窃沙某某的价值达288元的凤凰牌自行车一台。后销赃给被告人潘某甲。15、被告人金某甲甲于2015年9月13日,在龙井市安民街天星御花园2号楼三单元一楼楼道内,采用锯条锯断车锁的手段,盗窃李某甲的价值达1014元的黄色山地自行车一台。后销赃给被告人潘某甲。16、被告人金某甲甲于2014年下半年,在龙井市二中家属楼楼后的车棚内,采用锯条锯断车锁的手段,盗窃孙某某的价值达141元的凤凰牌自行车一台。后销赃给被告人潘某甲。17、被告人金某甲甲于2015年12月3日,在龙井市四中大坡下面左侧的路边,采用锯条锯断车锁的手段,盗窃董某乙的价值达150元的永久牌自行车一台。后销赃给被告人潘某甲。18、被告人金某甲甲于2015年9月14日左右,在龙井市安民街依山嘉园A座8号楼三单元一楼楼道内,采用锯条锯断车锁的手段,盗窃车某某的价值达1754元的捷安特变速自行车一台。后销赃给被告人潘某甲。19、被告人金某甲甲于2015年4月25日19时许,在龙井市五中家属楼五单元楼梯口处的路边,采用锯条锯断车锁的手段,盗窃牛某某的价值达311元的永久牌自行车一台。后销赃给被告人潘某甲。20、被告人金某甲甲于2015年9月16日,在龙井市老刑警队住宅楼一单元一楼楼道内,采用锯条锯断车锁的手段,盗窃李某乙的价值达1470元的捷安特牌自行车一台。后销赃给被告人潘某甲。21、被告人金某甲甲于2015年8月15日,在龙井市磨卡咖啡店附近楼下,采用锯条锯断车锁的手段,盗窃池某某的价值达433元的捷安特牌自行车一台。后销赃给被告人潘某甲。22、被告人金某甲甲于2015年8月份,在龙井市天星御花园3号楼一单元一楼楼道内,采用锯条锯断车锁的手段,盗窃崔某某的价值达840元的永久牌自行车一台。后销赃给被告人潘某甲。23、被告人金某甲甲于2015年11月18日左右,在龙井市新安公寓1号楼三单元一楼楼下,采用锯条锯断车锁的手段,盗窃衣某某的价值达2117元的捷安特牌自行车一台。后销赃给被告人潘某甲。被告人金某甲甲于2014年4月至2015年12月中旬期间,共盗窃了24辆自行车,盗窃物品总价值为人民币20128元。后销赃给被告人潘某甲获得账款人民币2000余元,账款已全部挥霍。被告人潘某甲于2014年至2015年12月中旬,明知自行车是金某甲甲盗窃所得的情况下,收购自行车24辆进行变卖,获得账款人民币3000余元。被告人金某甲甲于2015年12月24日被抓获;被告人潘某甲于2015年12月25日被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潘某甲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甲甲、潘某甲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金某甲甲、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董某甲、杨某某、张某甲、窦某某、徐某某、金某甲乙、潘某乙、黄某某、金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尹某某、方某某、沙某某、李某甲、孙某某、董某乙、车某某、牛某某、李某乙、池某某、崔某某、衣某某等23人陈述;证人王某某的证言;龙井市价格监督检查局《价格认定结论书》;破案经过及被告人金某甲甲、潘某甲的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甲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潘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某甲甲犯盗窃罪、被告人潘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金某甲甲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甲甲、潘某甲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金某甲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潘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金某甲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2月24日起至2017年6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潘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金仁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俞智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