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81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浏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湖南省新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浏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南省新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81执270号申请执行人浏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执行人湖南省新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龚胜秋,系湖南省新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申请执行人浏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新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81执审1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移交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行政裁定书、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并申报公司财产,经联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暂无具备执行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浏阳市人民法院(2016)湘0181执审1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可供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翔审判员 张建良审判员 刘志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玮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