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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27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李红军与林作品、董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军,林作品,董娟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汝民初字第2783号原告李红军,男,197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林作品,男,1983年5月14出生,汉族。被告董娟娟,女,198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系林作品妻子。原告李红军诉被告林作品、董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10月30日决定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二被告送达了民事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数等法律文书,并于2016年4月15日在本院汝南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红军、被告董娟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林作品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红军诉称,2014年12月30日,被告林作品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不足为由,向原告借款2万元,期限为一个月,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据一份。逾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其立即返还,但被告总是以没钱为由,扯皮推诿,拒不偿还,时至今日,分文未付,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另外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要求被告董娟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万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按照口头约定2分计算。被告林作品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告董娟娟辩称,与林作品是夫妻关系是客观存在事实,但是我们都是具备完全行为能力人,各自对自己的权利都有处分权,因此,林作品在外面发生的一切民事行为,应有他自己负责。我们之间没有协商,我更不知情,原告没有任何理由将我列为被告。林作品在外面向别人借钱,没有用于我们家里生活和购置家庭用品,林作品借钱赌博和搞其他违法行为,难道也要妻子偿还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我不具备被告的主体资格,更谈不上连带清偿责任,综上原告将我列入被告主体不适格。林作品现在在什么地方我根本不知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份左右,被告林作品找到原告称因家中有急事向原告借款1万元。2014年12月30日被告林作品称想调动工作又向原告借款1万元,并于当日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同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内容为:“借据今借李红军现金人民币贰万元整(大写)20000元(小写),借期1月,不计息。借款人:林作品身份证号××住址:朝川矿绿苑小区联系电话:186××××9901日期:2014年12月30日”。被告林作品与被告董娟娟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据”、《借款合同》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因借款形成的借款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偿还借款。本案原被告因借款形成的借款合同关系,由被告林作品向原告出具的“借据”为凭。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林作品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的请求应予支持。因原被告在借条中并未约定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自借款之日起按照口头约定月息2分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3条之规定,被告应自逾期还款之日(2015年1月31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被告董娟娟作为林作品妻子,就应当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其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作品、董娟娟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红军借款20000元。并自2015年1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原告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二、驳回原告李红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林作品、董娟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俊杰审 判 员  高向鹏人民陪审员  冯小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付月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23、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借款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