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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简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烟台恒源电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建民、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和小区怡海翠庭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烟台恒源电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建民,住所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简字第254号原告:烟台恒源电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79号。负责人:郑本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瞿延巍,山东途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秀君,山东途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建民,寿光诚达装饰公司,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人:,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怡海翠庭小区19号楼2楼。负责人:朱日山。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恒源电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建民、第三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和小区怡海翠庭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恒源电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恒源电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恒源电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征云人民陪审员  王宝林人民陪审员  吕桂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丰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