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281民初1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席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281民初1811号原告席某。委托代理人嵇金龙,江苏四牌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原告席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姚卫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嵇金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席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次年生一女名王欣,今年14周年。原、被告婚前无感情基础,婚后前几年虽经常有一些小摩擦,双方感情尚可。但自2012年以来,被告经常酗酒,不愿工作,双方矛盾加深且争吵不断,被告曾对原告和女儿动过手。及至目前,被告已对酒精产生严重的依赖,整天喝酒不做事,双方矛盾已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因被告不同意协议离婚,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对婚生女的抚养一并作出处理。被告王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1年正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02年生一女名王欣,现就读于兴化市楚水中学初二年级。原、被告自愿结婚,婚前、婚后感情尚可。原告称近三年来因被告经常酗酒,患有酒精依赖症,不肯工作,致双方关系开始不好。原、被告从本次起诉时起分居至今。原告就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未向本院提供其他证据。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本院庭审笔录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对原告席某与被告王某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加强情感沟通与交流,相互扶助,防止草率结婚、草率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席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案件上诉费240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泰州海陵支行;帐号:10×××68)。审 判 员  姚卫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杨正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