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829民初6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福县支行与邹启发、邹美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福县支行,邹启发,邹美英,康卫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9民初64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福县支行。负责人曹斌,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正华,该行客户部副主任。委托代理人颜春平,该行城关支行行长。被告邹启发,农民。被告邹美英,农民。被告康卫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福县支行与被告邹启发、邹美英、康卫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福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福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福县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忠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小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