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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7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刘春风与李瑞梅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风,李瑞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7执210号申请执行人:刘春风,女,生于1984年12月6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李瑞梅,女,生于1989年1月6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农民。关于刘春风与李瑞梅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春风依据已经生效的陇县人民法院(2016)陕0327民初15号民事判决书之效力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李瑞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执行款3616.13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瑞梅已按照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了给付义务,案件执行款已全部发还申请执行人刘春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6)陕0327民初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律效力。审判员  吴亚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丽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