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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民初1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皇鼎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众诚机械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皇鼎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众诚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1247号原告:马鞍山市皇鼎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法定代表人:黄朝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继军,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庆飞,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马鞍山市众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杨晓梁,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皇鼎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鞍山市众诚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马鞍山市皇鼎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马鞍山市众诚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马鞍山市皇鼎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马鞍山市众诚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华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