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3民初9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尹庆蒙与满洲里市草原爱购商贸有限公司赤峰平庄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庆蒙,满洲里市草原爱购商贸有限公司赤峰平庄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3民初924号原告尹庆蒙,男,23岁,汉族,市民。被告满洲里市草原爱购商贸有限公司赤峰平庄分公司。负责人彭纪化,经理。委托代理人朱亚玲,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庆蒙与被告满洲里市草原爱购商贸有限公司赤峰平庄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庆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尹庆蒙负担。审 判 长 杨 评代理审判员 孙志玲陪 审 员 任丽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剑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