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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4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胡叶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叶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04执138号被执行人:胡叶华,男,住江门市江海区。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5)江海法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缴纳罚金5000元,因被执行人一直没有履行,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银行、车辆、土地、房屋等相关职能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案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704执13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国盛代理审判员  曾其峰人民陪审员  黄仲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余韵欣第1页共1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