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02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湖南恒伟药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文艺、李玉龙、蒋志华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1102执228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恒伟药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文艺,男,汉族。被执行人李玉龙,男,汉族。被执行人蒋志华,男,汉族。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湖南恒伟药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文艺、李玉龙、蒋志华合同纠纷的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2)零民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一案,被执行人李文艺、李玉龙、蒋志华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2)零民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