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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02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湖南恒伟药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文艺、李玉龙、蒋志华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1102执228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恒伟药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文艺,男,汉族。被执行人李玉龙,男,汉族。被执行人蒋志华,男,汉族。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湖南恒伟药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文艺、李玉龙、蒋志华合同纠纷的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2)零民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一案,被执行人李文艺、李玉龙、蒋志华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2)零民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