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91民初79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张爱娟与孔凡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娟,孔凡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91民初793号之二原告张爱娟。委托代理人马金伟。被告孔凡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道碑街139号。负责人王保清,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爱娟与被告孔凡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爱娟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爱娟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爱娟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由原告张爱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瑞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魏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