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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0124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谢光伟与王才军、潘媛媛、刘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光伟,王才军,潘媛媛,刘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黑01**执55号申请执行人谢光伟,男,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方正县。被执行人王才军,男,198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方正县。被执行人潘媛媛,女,1985年6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方正县。被执行人刘铭,男,197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方正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方商初63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此案,申请执行人谢光伟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此案,要求被执行人王才军、潘媛媛、刘铭给付借款人民币130,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铭给付申请执行人谢光伟人民币100,000.00元,剩余款项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议,现申请执行人谢光伟要求撤回对上述被执行人的执行。现此案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方正县人民法院(2015)方商初6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振东代理审判员  康宇光代理审判员  高 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姜 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