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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原商初字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浩伟诉被告山西德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平市永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浩伟,山西德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平市永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原商初字512号原告张浩伟,男,汉族。被告山西德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建豪,该公司经理。被告原平市永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增龙,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浩伟诉被告山西德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平市永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浩伟于2016年4月15日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浩伟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婵梅审判员  李建生审判员  乔玉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丽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