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23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任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023刑初9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某。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以宝检诉刑诉(2016)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汤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至12月间,宝应县某制衣厂拖欠该厂89名职工工资,共计人民币319915元。2015年12月5日,该厂负责人即被告人任某离厂逃匿。宝应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1月15日依法向宝应县某制衣厂下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通过张贴至该单位的方式送达了该文书,责令该厂于2016年1月19日前支付劳动者报酬。限期改正期限届满后,被告人任某仍未支���。本案系宝应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移送至公安机关而案发。案发后,被告人任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支付了拖欠的部分职工工资人民币15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任某供述,证人马某、徐某甲、毕某、王某、李某、徐某乙等人证言,举报登记表及投诉书,调查报告,限期改正指令书、送达证及照片,营业执照等工商资料,工资统计表等,考勤表及工资确认单,工资发放表及情况说明,欠条,案件移送书,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及抓获经过说明,电话查询记录,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任某于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已支付部分职工工资,可酌情从轻处罚。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任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2016年8月1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对被告人任某尚未支付的马芹等八十九名职工工资共计人民币一十六万九千九百一十五元,继续予以追缴,发还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史开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 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二)逃跑、藏匿的;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