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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刑初1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5刑初126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6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辩护人何棣伟,上海市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6)10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辩护人何棣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镇普新路XXX号小商品市场其经营的B14摊位,以人民币10元的价格将光碟2张出售给唐某某后,被民警查获,民警从被告人王某某处缴获待售光碟130张。经鉴定,上述132张光碟均属淫秽音像制品。以上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唐某某、郑某某的证言、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清点记录、照片、鉴定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贩卖淫秽光碟,其行为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9日起至2016年4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违法所得的财物责令退赔或予以追缴,涉案淫秽光碟予以没收。审判员  苏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