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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民终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贵州省芮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顾永恒劳动争议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贵州省芮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顾永恒……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民终2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省芮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唐永浩……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顾永恒……上诉人贵州省芮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顾永恒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凯民初字第2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贵州省芮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贵州省芮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贵州省芮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贵州省芮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龙集东审判员  王 莉审判员  王 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维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