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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6刑初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杨晋兵与肖威风开设赌场罪2016刑初431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肖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6刑初431号公诉机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甲(自报名),出生地广东省大埔县,住广东省大埔县。因本案2015年10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被告人肖某(自报名),出生地广东省大埔县,住广东省大埔县。因本案2015年10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天检刑诉[2016]4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肖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叶思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甲、肖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7日至29日,被告人杨某甲、肖某、王某(另案处理)在广州市天河区员村元气大街一巷自编8号一楼出租屋内开设赌场,以摇色子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牟利,其中杨某甲、王某甲负责做庄及抽水,肖某负责开门、把风。2015年10月29日16时许,民警在上述地址将杨某甲、肖某、王某甲及其他八名参赌人员抓获,当场缴获了赌资人民币4408元及木制赌具1副。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肖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列举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杨某甲、肖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均不持异议并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7日至29日,被告人杨某甲、肖某、王某乙(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在被告人杨某甲租住的天河区员村元气大街一巷自编8号一楼出租屋内开设赌场,以梅州骰子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牟利,被告人杨某甲提供赌具,并与王某乙负责做庄、抽水,被告人肖某持杨某甲给其的赌场钥匙负责开门及把风,并接受杨某甲给其的赃款。2015年10月29日16时许,民警在上述地址抓获被告人杨某甲、肖某、王某乙及其他八名参赌人员,并缴获赌资人民币4408元及木制赌具1副。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甲、肖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人王某乙的供述及其辨认笔录,证人李某乙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参赌人员林某、张某、丘某某、辜某某、罗某、曹某乙、杨某乙、杨某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赌具照片,赌资照片,涉案钥匙照片,现场勘验工作记录,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杨某甲、肖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关于本案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问题。经查,根据现有证据证实,被告人杨某甲为开设赌场提供场地、赌具,并负责做庄及抽水,积极实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肖某受被告人杨某甲纠集参与犯罪,持杨某甲给其的赌场钥匙负责开门及把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肖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杨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肖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肖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缴获的赌资、赌具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9日起至2016年7月2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肖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9日起至2016年5月2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缴获的赌资人民币4408元、赌具1副,予以没收(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由该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曹 虎人民陪审员  谈凤英人民陪审员  张超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