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02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原告戴炜东与被告田金民、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炜东,田金民,熊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02民初282号原告戴炜东。被告田金民。被告熊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戴炜东与被告田金民、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9日向原告戴炜东送达了受理通知书,通知其应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戴炜东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戴炜东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 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卿卿 关注微信公众号“”